引进南通市外民资注册资本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对全市引进市外民资的认定、统计、考核、材料归档工作,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地健康发展,依据南通市民发办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发办)负责全市引进市外民资项目上报材料的初审和具体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 本文所称市外民资,是指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外的自然人和非国有性质的企业法人在南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含外商投资企业)。
身份证号码中地址码为本地(3206开头),但其身份证住址在南通市外的投资者所投资金,认定为市外民资;身份证号码中地址码为外地(非3206开头),而身份证住址在南通区域内的投资者,视为本地居民,其在南通地区的投资不得认定为市外民资。
第四条 申报认定引进市外民资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一)新注册企业报送材料:
1. 新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2.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南通市外投资者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新增资企业报送材料:
1. 增资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2. 增资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3. 市外增加投资者身份证明(自然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原件材料经南通市民发办审核后退还。
第五条 市外民资的认定采取书式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南通市民发办在认真审查第4条规定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重点、疑点项目要实地查看,确保上报项目的真实性。
第六条各镇、开发区每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发展科),逾期不报的,视作零申报。
第七条各镇、开发区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对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此办法由市发改委(民发办)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